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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取消失业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 换城市后失业保险如何办理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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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山东失业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取消怎么回事?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每月多少?2023年失业金的领取标准是什么?个人申请的条件是什么?如何办理的?随本网小编来看看。

取消失业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

(十九)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二十)失业人员在省内有多个失业保险参保关系和有效缴费记录的,失业保险最后参保地或户籍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会同省内其他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查验失业人员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情况,合并计算有效缴费记录,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按发放地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发放。

(二十一)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保部办公厅财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告》(人社厅发〔2021〕85号)执行。

统一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新规

(一)本省区域内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法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全省范围内用人单位和职工执行统一的缴费费率。

(二)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间,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法规期满后,按照国法定的失业保险费率标准执行。

(三)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除补缴欠费数额外,自欠缴失业保险费的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四)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法定进行税前扣除。

(五)本省区域内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参保地原则上应与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地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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